吴某申请执行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2019)豫172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吴某货款1.9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正值新冠肺炎爆发之际,我院积极响应政府“少接触、防传播”,“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疫政策,秉持多做室内工作,多做线上工作的理念,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刘某收到法律文书后,执行法官开始电话联系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了解到双方有亲戚关系,早年常在一起做门窗批发生意,互有货款往来,因双方出现分歧进而引起本次诉讼,执行法官以此为突破点,先向刘某科普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又做了吴某的思想工作,在本金执行到位的前提下放弃部分利息。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还款合意,住在外地的吴某足不出户就领到了案款,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