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今年五一放假5天,因受疫情影响,这个五一也有点特别,如果最近单位复工任务重,五一放假期间可能要加班,加班工资怎么算呢?由于受到疫情冲击,部分企业会通过人员调整、结构优化等方式寻求“自救”,导致劳动者可能面临薪资、岗位的变化,返岗复工后,遭遇调岗降薪怎么办?今天小编就大家复工后最关心的问题,特整理一份维权秘籍请收好!
5月1日另支付三倍工资
5月2日-5日实行标准制的企业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另支付双倍工资
有关劳动者的权益
你知道多少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作为劳动者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吧
普法课堂
1、疫情期间居家上班怎样核算工资?
疫情期间我被社区隔离,与公司协商在家办公,结果发工资只有基本工资,这样合理吗?
员工居家办公,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Tip:一、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员工自行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建议企业在员工自行隔离期间内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资按原标准支付。或引导员工休年假、调休或请假。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
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2、组织员工周末培训要加班费吗?
问
小陈:我在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公司每周六都要安排我们安全驾驶培训,要求必须参加,也没有安排补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赔偿加班费用吗?
答
管小诺:公司安排的培训并非个人自愿性质,且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服务,属于员工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安排的周末培训属于延长陈某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且公司不安排补休,应当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费。
Tip:《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
3、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上班路上被一辆车撞倒,对方全责,能否认定工伤要求单位进行赔付?
可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法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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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2)“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事件。(3)“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4)“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4、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界定劳动关系?
当初上班时说过了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已工作一年了还没签订合同,公司也三番五次拖欠工资,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的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采购小票、工作群聊天记录、请假条等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Tip:《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5、女性职员怀孕后被解雇,应当如何维权?
单位以我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解雇,我应当如何维权?
可以要求赔偿或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Tip: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若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工单位需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6、公司不缴纳社保,我应该怎么做?
我入职一家公司,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应该怎么做?
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请求赔偿。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ip: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结婚婚假怎么休息?
今年结婚,单位人事却只批了两天婚假,让我签订自愿放弃婚假书,是否合理?
不合理,婚假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属于公民的权利假日。除正常婚假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奖励婚假,在国家婚假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提高员工结婚时的婚假福利。
Tip:我国《婚姻法》第六条 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河南婚假的计算方法是3天+18天+7=28天。
因降薪员工追索扣发工资
与公司达成调解获补偿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庄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是产品工程师,月工资为6000元。庄先生称从2017年11月起,公司每月无故降低其900元工资。庄先生于2018年9月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扣发工资及赔偿金,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庄先生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扣发工资共5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庄先生13000元。
法官提醒
劳动报酬是普通劳动者维持和发展自身劳动力和供养家人的经济来源,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受法律保护。降低劳动者工资属于对劳动合同条款的重要变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属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低员工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降薪不合法。
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受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
面临生产经营困难
需要调岗降薪时,“任性”不得!
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者如果收到企业单方通知
甚至“被离职”
也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权
因部门调整被公司辞退
员工索要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案情
刘女士于2016年6月入职某农业公司,担任会计职务,月工资标准为7200元。刘女士称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财务交由第三方公司运营,2017年11月与第三方公司交接后,农业公司告知其没有工作岗位,要求其离职。后刘女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农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刘女士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农业公司主张刘某自行离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双方均认可农业公司考虑将财务工作交由第三方公司导致刘某的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法院视为农业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判决农业公司支付补偿金10807.5元。
法官提醒
劳动力成本在企业运营成本中占很大比重,疫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小的冲击。在目前复工复产的关键期,为降低成本、实现优化管理,用人单位会对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等进行相应调整,可能会涉及部分劳动者调岗甚至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如何把握自主经营权的合理限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此京小槌提出建议,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外,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协商、私自调岗,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原来的职位,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调岗时应该具备充分的合理性,评价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该经过民主程序且依法有效送达劳动者,在具体实施考核时,应该实事求是,严格公正把握考核流程,及时向劳动者披露考核结果,减少争议的产生。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在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
企业应增强合法用工意识
做好疫情防控生产和生活设施保障
劳动者也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商
共同解决工资发放、灵活用工等
返岗面临的问题
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劳动者们安心工作
双方共同努力,携手建立
互利共赢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