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冉某、杨某、第三人曹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上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令被告冉某、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冉某、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向上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冉某、杨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运用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及时对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控制。
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冉某、杨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积极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恶意拖延履行时间。
执行法官在条件允许后再次对被执行人冉某、杨某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卡里存入了4万元的存款,执行法官依法及时对该笔存款进行冻结、划拨,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