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原告刘某拿着刚从芦岗法庭领到的30000元激动地对法官冯鹏鹏说:“法官同志,太感谢你了,我这钱都要了几年了都没要过来,这才起诉没多久,没想到现在钱都拿到手了。”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被告向原告刘某借款30000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除了中间偶尔偿还部分利息外,本金一直没有偿还,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经过与被告电话联系,了解到被告对本案债务予以认可,但是多次沟通,被告却一直不愿意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借款发生时间较早,双方的关系也不错,4月30日,承办法官将被告刘某某传至法庭,面对面的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对被告劝说了半个小时,被告刘某某意识到自己迟延还款的错误,及时去银行取款30000元交到法庭。
原告看到被告的诚意后,也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双方最后握手言和,该案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