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总体目标】诉讼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我国移动互 联网普及应用的先发优势,进一步提升网上诉讼的覆盖范围, 逐步实现诉讼服务及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 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流程线上办理,打造现代化网 上诉讼服务体系。
第二条【职能分工】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法院网上业 务工作的建设和推广,确保辖区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 过 PC端、移动端获取法院网上业务服务。
第二章诉讼服务
第三条【自助诉讼服务】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提供诉 讼指南、诉讼问答、诉讼工具、智能导航等自助服务,根据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需求推送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 等资料,具备类案智能推送、案件中立评估等功能,便利当事
人理性预估诉讼风险,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审判流程信息查询、推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查询案件审判流程信息。
法官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向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推送案件审判流程信息。
第五条【庭审公开】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应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公众提供法院案件开庭信息查询、旁听申请、旁 听参与等服务。
第六条【卷宗查阅】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应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提供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在审案件电子卷宗、已结
案件电子诉讼档案等服务。
第七条【诉讼保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应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提供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申请服务。
第八条【鉴定评估】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应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提供鉴定、评估申请服务。
第三章网上立案与繁简分流
第九条【登记立案】立案庭自收到网上立案申请材料之日
起七日内,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网上交费】立案后,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生 成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当事人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 工具在线交费。
第十一条【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 由法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以及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简单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特别程序案件,通过 速裁快审机制审理。其他案件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章网上送达
第十二条【电子送达】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应与"全 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对接,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 院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对于不具备电子送达条件或者不 适宜电子送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其他送 达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章应诉答辩和举证质证
第十三条【应诉答辩】被告收到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 的应诉通知后,可以登录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进行应诉答辩, 并在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网上举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证据交换】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法官应及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诉 讼代理人,组织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进行证据 交换。
第十六条【线上质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诉讼 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发表质证意见,勾选是否认可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就证据证明力有无和 大小进行说明。
第六章在线庭审
第十七条【庭前会议】员额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组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 前会议,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完成明确诉辩意见、证
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组织调解等诉讼活动。
第十八条【在线庭审】员额法官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 院上审理案件,可以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展网络庭审.
第七章网上裁判
第十九条 【文书生成】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智能生成 裁判文书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由法官修改后形成裁判文书或者
由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上传至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
第二十条【在线宣判】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法律适用 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 法院进行在线宣判.未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可以在诉讼服务
网、移动微法院上定期宣判。
第八章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条【上诉申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移
动微法院提交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原审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审理的案件,受理 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在线完成卷宗移转、受理、送 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服务网、移 动微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