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
调裁对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 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 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裁对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法原则;
(二) 因地制宜原则;
(三) 统筹推进原则;
(四)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诉讼公平.
第三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 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等。
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后,应当 告知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并释明各项程序
的特点。
第四条上蔡县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诉调
对接中心) 设立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
第五条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 评估,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对符合诉 调对接中心受案范围和类型且适宜调解的,进行预立案登记. 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对不符合诉调对接中心受 案范围和类型及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及时登记立案,进入相 应的程序。
第六条当事人委托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调解的案件 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由立案庭专人负责进行审查并制作司法确认裁定书。不能达
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将案件材料转入立案庭.
第七条立案庭登记立案后,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 裁的,转入速裁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 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相应的业务部门承办人.
第八条对于诉调对接多元化解中心转入的案件,立案 庭工作人员依据相应的程序进行分流。立案庭对程序分流的
案件一般应在登记立案之日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九条案件分流后,尚未进入调解或者审理程序时承 办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不得自行将案 件退回或者移送。
已经转换过一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次转换程序。
第十条下列案件适宜诉前调解,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
诉调对接多元化中心进行调解:
(一) 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
(二) 由明确的确认请求;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且属于本院管辖的.
其他适宜调解纠纷,叶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诉调对接多
元化中心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下列案件原则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督促程序(支付令) 案件; 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小额诉讼案件;
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5.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6.首次起诉或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离婚纠纷;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8.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 9.信用卡纠纷; 10.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1.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12.劳务合同纠纷;
13.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 争议的赡养、抚养、扶养纠纷;
14.加工、定作、修理等承揽合同纠纷;
15.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但下列情形除外:
1.新类型案件;
2.与破产有关案件;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执行异议之诉; 8.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9.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第十二条立案庭成立速裁团队,负责审理速裁案件.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速裁案件原则上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审结。
第十三条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 一次庭,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最后陈述和上诉 等基本权利。
审理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和送达.当庭履行 完毕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 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四条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
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需要取证、勘验、审计、
第十六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标的额为立案时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
对于超过前款规定数额,但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的 简单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员应主动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告 知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 诉讼费交纳标准等优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适 用小额诉讼程序,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卷或者由当事人 出具书面意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的,应予准许.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