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 (暂行)
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县法院、县 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各自专业优势,依法保障 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共同制定本意见.
一、县法院与县妇联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工作长 效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创新婚姻家庭 纠纷预防和调处的机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总结家事
审判和家事纠纷调处经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县法院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统一管理 涉诉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县妇联可以推荐相关人员 担任婚姻家庭纠纷的兼职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各乡镇妇联 组织等积极参与,集中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三、诉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包括:
( 一) 离婚、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二)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 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
(四)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五) 家庭暴力案件;
(六) 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
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等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得委托、委派 调解。
四、法院、妇联在调解过程应及时沟通相关事项,共同
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五、妇联在调解离婚、赡养、继承、扶养、收养等纠纷 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建议 当事人向委派、委托法院申请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妇联书面建议后,应及时进行 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依法出具人身 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并要求有关机关协助执行.
六、法院立案前委派妇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妇联自 行受理纠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但协议内容涉及婚姻、收养、抚养等身份关系解 除、变更的除外。
七、妇联及其调解人员在调解或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坚 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审判 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
八、县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 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 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妇联发挥群团工作或专业优势,利用其点多面广密切联 系妇女儿童老人的工作特点,及时选任调解人员,逐渐培养 业务熟练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队伍。
九、法院和妇联根据工作需要,会商研究本县婚姻家庭 矛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诉前调解具体 工作,推动诉前调解机制的逐步完善。双方可以确定专人作 为工作联络员。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