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调解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公正、快捷地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全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 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受理至移送审理前,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纠纷的诉 讼活动。
二、立案调解应当加强引导工作,尽量劝导当事人选择调 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立案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 调解、久调不立、久调不移。
立案调解必须坚持合法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第三人利益;禁止借立案调解争抢管辖权.
立案调解应当坚持便民原则,用简便的方式召集当事人, 组织调解,制发调解文书.
三、下列案件适用立案调解: (一) 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 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行政调 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案件;
(三) 信访申诉案件;
(四) 属本院审理的再审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立案调解: (一)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 依照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 四) 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或者调查取证,明显 不能在立案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件。
五、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内设立案调解中心,由审判员及 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组成,负责立案调解工作.调解可由上述人
员集体主持,也可由其中1人主持。
六、从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状(上诉状) 之日起至立 案受理后30日止,可以进行立案调解.
前款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但案件确有调解可能的,经 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可延长30日.
立案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七、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告知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八、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当事人就部分诉求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就该部分制作调解书,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移送审判庭 审理。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 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 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 要记入调解书。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 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 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九、当事人经立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 审查。调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息、社会共同利益、案外人利益、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十、调解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案由和主持调解人员;
(三) 诉讼请求;
(四) 协议内容和生效条件;
(五) 法院审查确认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十一、立案调解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十二、立案调解工作作为立案审判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 标。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