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 (暂行)
为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合理 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加强法院与人民医院诉讼与非 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 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建立医疗纠纷诉 前调解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以快速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为目标,在我县建立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县法院
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条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应遵循及时、快速、自 愿、合法、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县法院设立医疗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统一管理 涉诉医疗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县人民医院可以推荐相 关人员担任医疗纠纷的兼职调解员、调查员,集中对医疗
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根据当事人申请,由医疗纠 纷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 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当事 人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前调解、诉讼立案。
第五条法院立案前委派医疗纠纷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 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
院依法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 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在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 鉴定的案件,经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同意,共同选择鉴定 机构,由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意见,方便各方当事人权 衡利弊,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
经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应依法作为调解或裁判的处理依据。
第七条县人民医院及其调解人员在调解或参与调解过 程中应当坚持原则, 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对在调解过程 中获得的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建立诉前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研究医疗纠纷的发展态势,制定相应对策 ;统一 处理纠纷标准和法律适用,总结经验;针对纠纷化解中的 相关问题,相互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建立法治宣传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各种宣教方 式,联合开展医疗纠纷普法教育活动 ; 以案说法,增强典 型案例的导向引领作用,提高公众遵纪守法意识,减少医 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意识,引 导当事人选择合理解决方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快速解决
纠纷。
第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