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 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的 工作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 作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 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 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信息共享和 协调合作原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与职能,上蔡县人民法 院 ( 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 ") 与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 "市场监管局 ") 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向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 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 意见。
第二条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 平台共享企业送达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送达效
率。
第三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设立、 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 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四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 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 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 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 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条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 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 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 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 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
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第六条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
达.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 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 旧;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 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程序中,通过工商登 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 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个工作日将送达记录移送给市场 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应当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 以公示。
第八条人民法院通过司法专递方式向工商登记或者其 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 寄送诉讼文书,因 无人签收被退回的,视为通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备案中的住所(经营场所) 无法联系.
第九条依照本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 讼过程中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或者提出通过 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 常名录,市场监管局应当告知企业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
依照前款规定,企业未主动或未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的, 由企业自行承担缺席判决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依照本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 过程中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的,应当说明无法联系的理由. 经审查发现企业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认定企业无法联系导致企业依 照本意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有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发现上述错误 确实存在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依据前款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因送达程序存在错误,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
决定再审。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常态化沟通, 及时处理本机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特殊或紧急情 况可随时召开情况通报分析会。双方指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系 人,负责磋商需要讨论和解决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等各项 事务安排。
第十三条本意见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及相关指导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