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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第六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雷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2-10 10:37:56


    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第六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雷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6日,承包人原告(甲方)与发包人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建设300个雷香猪养殖场,工程施工总承包由原告负责组织完成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土建、钢结构、装饰、安装、图纸要求范围内的管网、景观及养猪场周边道路等工程。资金来源:自筹。…… 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暂定价约拾伍亿元整 2、合同计价方式:按河南省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额预算。3、人工计价依据:…。 4、计量计价依据:…。5、取费标准:…。6、材料采购及单价的确定:…。7、工程量的确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招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尾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发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专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项目工程自开工竣工分二期(每个养猪场约壹万平方米)施工节点支付工程款:每个养猪场为结算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两个月内支付总造价的97%,余3%工程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  十一、其他 21、补充条款 21.1工程造价依据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16版》及其配套的综合解释(以下简称河南省2016定额)、竣工图纸、合同价等据实结算。结算定案后2个月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为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2、结算时间:原告承包的全部工程每个养猪场工期为60天内完成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迟于竣工验收合格日后20天)并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7日内开始竣工结算。如果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上交结算资料和无故不配合被告工作,则以被告审定工程造价为准。如果原告上报结算资料一个月内被告无故不签字确定或推诿则以原告上报结算为工程最终结算价。3、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单位工程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发包人审核完毕,逾期双方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时,可另行委托双方均认可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定。)……。 养殖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原、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进场通知书》,涉案工程正式开工日为2020年8月11日。原告如约进入施工场地施工。现原告已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地面硬化及基础性的施工。下余工程现停止施工。2021年2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2021年3月,原告制作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上报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经原告结算,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决算价为2350084.9元。后原告将此表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并表示请求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即1123216.9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做否认表示。202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微信支付工程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进场通知书、工作联系函、协议书、单项工程投标报价及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照片、录音及通话整理文字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本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豫172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中雷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第六分公司工程款1013216.9元及利息(以1013216.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上诉后,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该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及结算的依据是经常发生的争议焦点。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些争议容易处理,但在虽有法律规定,但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证据规则予以断定。本案例很好地结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争议事实作出了合理认定, 作出了公正裁判。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建的雷香猪养殖场施工项目,包工包料,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被告是否欠原告工程款及数额为多少。其一,对于原告提供的单方制作的《施工单位上报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凭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进场通知认可,说明原告确为被告施工的事实,从工作联系函可知,原告已向被告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本案涉案工程的报价汇总表由原告制作后通过微信图片的形式向被告的法人送达过,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同时对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对原、被告负责人之间的通话录音无法判断,鉴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的规定,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庭审中释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转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雷文东在规定期限内到庭接受询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庭接受本院关于本案案件事实的询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没必要要求雷文东到庭进行核实,其回去向雷文东核实,但至今未按要求回复或雷文东到庭接受询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本院有理由确认原告提供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其二、原、被告对涉案工程的结算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原告上报结算资料一个月内被告无故不签字确定或推诿则以原告上报结算为工程最终结算价。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将案涉工程结算材料发送至被告法人处,被告法人已知晓原告就涉案工程结算的工程款数额,原告已表明要求被告支付的部分数额,雷文东并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尽快安排打款时间,同时从后来原告委托的负责人徐如领与雷文东的手机通话录音中可知,雷文东对付款一直是表示马上解决付款,或让等等几天,或用不了多久钱就到位等等,均可视为对欠款的认可及愿意付款,并先后向原告委托的负责人徐如领转款80000元、30000元。综上,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单方制作的《施工单位上报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凭据。该结算凭据显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即1123216.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10000元应予以扣减,则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123216.9元-110000元=1013216.9元。

    三、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据此规定,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雷文东对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后作出同意的回应及原告所述的给付时间,利息计算起点为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4日,故对原告要求给付工程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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