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拥有小轿车的家庭越来越多。机动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该怎样赔偿呢?近期,上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越前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原告曾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第2-9肋骨骨折、脑震荡等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对本次事故应当负主要责任。本案涉案车辆系车主张某所有,该车已超过三年未进行年审,具有安全隐患且已达报废标准。事故已致使原告身体达到伤残标准,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无果,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某某驾驶的车辆,系购买被告张某的车辆,购买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被告张某应与被告张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张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近12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人车均符合法律规定。驾驶员需要拥有合法驾驶资格,车辆需符合上路条件。报废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张某某购买被告张某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被法院判决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驾驶员开车上路,车辆必须符合行驶条件,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悔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