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吵架引起的法律风波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部署要求,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上蔡县人民法院与上蔡融媒体中心联合开办了《法官讲堂》。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上蔡县法院法官杨献伟,为了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欢迎您走进今天的《法官讲堂》。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的纠纷很多,大家对矛盾及争议的处理都有自己的态度和方式,但是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合法、合理、合情的化解纠纷?如何妥善的解决问题?或许大家并不完全知晓,如果我们处理纠纷的方式、方法出了差错,那么就有可能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例因为处理纠纷方式不当而带来的麻烦事。
喻某与李某是同村的村民,去年的一天清晨6点左右,徐某和丈夫喻某在自家管理、使用的责任田中,用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机井为浇地做准备工作,刚把水泵架好接水管的时候,被同村村民李某发现,双方因浇地灌溉井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辱骂过程中喻某倒地死亡。原告家人遂报警,上蔡县公安局出警现场,并对喻某的死因进行了调查。李某陈述:“...我们双方就这样相互骂了几句,骂着骂着喻某坐地上然后侧着身子躺那了,张着嘴大口喘气,我和徐某就上去招呼着拍拍他,叫他缓缓气,因为我也知道他有病,结果过了一会喻某就没气了...”上蔡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喻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喻某符合因重度冠心病合并斑块内出血而死于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其生前纠纷可为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事发之后,死者喻某家属与被告李某多方调解未果,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等费用。被告辩称,喻某的损害应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喻某先对被告辱骂气倒,且地点与被告相距有一定的距离,被告对喻某没有侵权的行为。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其自身疾病,死亡结果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当其生命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般侵权民事案件,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喻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李某的辱骂行为与喻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喻某死亡前曾与被告李某因灌溉井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喻某已是年近七旬的老年人,且李某明知喻某有病。此种情况下仍情绪激动与喻某相互对骂,李某未能认识到骂人行为明显不当,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确认双方辱骂行为导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喻某情绪不稳、病情发作,故双方辱骂行为与喻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李某与喻某并无身体接触,喻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且喻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脏病史应该避免情绪激动,但仍未冷静处理,对死亡后果,喻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喻某死亡的各种因素,酌定被告李某对喻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喻某死亡后产生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告李某负担上述损失的10%。宣判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法律、情理、诉讼成本、时间、遗体处理等方面对各方当事人分别做判后答疑及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方均服判息诉,同时被告李某也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最终妥善化解了这起同村村民因琐事相互争吵并致对方死亡引发的纠纷,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3个,1、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2、精神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本地的平均生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3、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平等责任。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对骂人的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认为是个人素质、教养问题,但并未深刻的认识到骂人的行为也属于法律中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本案例,大家要引以为戒,辱骂他人,轻则赔钱,重则坐牢,在大家遇到纠纷的时候,要牢记先平复好自己的不良情绪,理性的去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法,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可以通过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沟通解决,也可以去当地的司法所找工作人员去帮忙沟通解决,实在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时,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担负起社会职责、司法职责,维护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营造和谐、美丽的上蔡做出自己的贡献。感谢大家的收看和关注今天的《法官讲堂》,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