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俺村委会出的证明,证明俺村里的广播说的,只要羊上地里吃麦苗,可以砍死”被告李某庭审时辩称道。
近日,上蔡县法院朱里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李某、张某某均系上蔡县东洪镇党湖张村人,因马某家的羊啃了张某家耕种的麦苗,张某看到后便与马某发生争执,随后张某回到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马某家的母羊砍死并同其妻李某、其弟张某某对马某进行殴打。庭审时,被告张某及其弟张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某辩称,其丈夫张某砍死马某家的母羊是因为村委广播上说了羊上地里吃麦苗就可以砍死,且马某的母羊吃了张某家责任田耕种的麦苗,李某为证明其主张向合议庭提供了该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村里广播过,羊上地里吃麦苗可以砍死”。合议庭表示因该证明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常会向法庭出示由村委出具并加盖村委公章的证明作为证据,然而在这些村委证明中,有相当一部分未被法庭采信,原因就是这些证明的内容或者与案件客观事实相悖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的职权范围。甚至有的村委负责人,将加盖公章的空白纸交由当事人自己随意书写。
针对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不高、责任心不强由此造成公章管理的混乱这一现象。人民法院在加大法制宣传,提高村委会干部法律意识和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公章管理的监督的同时,也应对出具虚假证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视其情节,必要时应追究违法使用村委会印章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