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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案

  发布时间:2023-06-25 19:19:55


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于2017823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生态环境治理服务等内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合同签约代表杨某系甲公司监事及股东。20201120日,乙公司作为甲方、甲公司作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污水处理设备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乙公司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内容载明为:“第一条 设备适用范围:采购医院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污水不应含有其他工业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第二条产品品质及技术标准:1、产品品质要求:乙方提供的产品或设备应符合其应当具备的污水处理功能,存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2、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设备的出水标准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B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如下表所示…… 第三条设备的到货日期、运输方式、验货地点 1、设备的到货日期:设备到货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货,设备安装时间为15个工作日,总工期为:45日历天。2、设备的运输:乙方负责设备的运输,乙方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设备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设备运到本合同约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3、设备的验货地点:乙公司院内;第四条设备总价与付款方式:1、设备总价: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小写¥470000.00元)2、付款方式:(1)定金:定金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验收款: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乙方开具全额正规发票(3%普通发票),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尾款即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小写370000.00元】,质保期一年。”第五条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4)调试验收:乙方派技术人员指导甲方调试至出水达标。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款项……。”购销合同还对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后有甲方乙公司加盖的印章及签约人白某的签字,乙方甲公司加盖的印章及签约代表杨某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转款1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医院进行了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截止到2021518日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针对剩余的设备款37万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以此提起本案的诉讼。被告以原告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并向丙公司付款30万元进行抗辩,并提供了《上蔡蔡州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补充协议》、委托收款授权书、授权委托书、20206月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中2020621日的购销合同,除了合同编号、签约日期和原告提供的20201120日的购销合同不一致外,合同内容基本一致。补充协议内容载明为:“甲方:乙公司 乙方:甲公司 丙方:丙公司 一、协议内容:1、根据甲、乙双方20206月份签订的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B-2020619)有关条款约定,整体污水处理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工期20208月份施工、验收和合格并投入使用。2、由于乙方公司财务银行账号因其他工程经济纠纷暂停使用,剩余工程款甲方无法进行申请支付。2021324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声明:甲乙双方20206月份签订的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B-20200619)在付款100000元后(甲公司已提供发票),本合同作废,下余370000元工程款转入丙方账户(附委托收款授权书),并由丙方继续履行合同所约定条款,发票由丙公司提供。乙方对该剩余工程款支付给丙方事项予以同意,该合同有关条款责任和义务由丙方履行到工程质保结束……。”2021620日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载明为:“乙公司:此授权杨某,为甲公司指定授权人,委托其代表公司办理乙公司污水处理设备采购相关事务。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原告又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乙公司污水处理设备项目指定对接人员的函,拟证明被告提供的补充协议、委托收款授权书、授权委托书是杨某个人行为,材料不真实。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形成本案的诉讼。

裁判结果:本院经过审理,于202329日作出(2022)豫1722民初82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设备款370000;二、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对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提交的证据也有互相矛盾之处。主审法官经过审理,客观审慎的辨别证据,严谨的推理,查明了案件事实,作出了正确裁判,该案上诉后,中院予以维持。通过该案的审理,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我县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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