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政法〔2018〕35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
意 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 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任务,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建立健 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 行,维护诉讼群众胜诉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与中央19 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 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上蔡县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 一 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 中发现的党员及公职人员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 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 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及公职人员等妨碍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 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 纪政纪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 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 问题的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形式, 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
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 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 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 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 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
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及时审查办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 协作执行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执行人相关 信息、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处置暴 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羁押。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 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 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 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 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 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 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 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 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对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 一 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 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 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等 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 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 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 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 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 记手续的,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予以办理。 将房地产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 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 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 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 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 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 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 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 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 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配合人民法院将 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 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 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 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 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 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 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政法委、纪委监 察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 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工商管理与 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人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牵 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纪委监察委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 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