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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25 10:03:30


上政法〔2018〕35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 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任务,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建立健 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 行,维护诉讼群众胜诉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与中央19 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 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上蔡县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 中发现的党员及公职人员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 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 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及公职人员等妨碍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 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 纪政纪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 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 问题的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形式, 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

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  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 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 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 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

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及时审查办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人民法院的 协作执行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执行人相关 信息、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及时处置暴 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羁押。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 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 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 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 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 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 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  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  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监狱对服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  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  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等  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 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 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 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 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  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 记手续的,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予以办理。 将房地产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 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 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 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对拒不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 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 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 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 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 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 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配合人民法院将 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 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 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 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 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 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 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政法委、纪委监 察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 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工商管理与 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人行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牵 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纪委监察委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 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意见贯彻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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