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办〔2020〕1号
中共上蔡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贯 彻落实<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豫法〔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 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强化执行难源头治 理,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切实 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强化责 任落实,形成强大合力,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确保 《意见》部署按期落实到
位,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按照领导监督坚强有力,联动协调顺畅有效,执行行为公正规范,执行保障跟进到位总要求,坚持稳中求 进工作总基调,突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大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量水平,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主要任务
(一)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1.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 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动各县(区)出台规范性文件,实现综合治理执行难制度化、机制化,具有长远性和可持续性。人民法院定期向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报告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情况。
2.加强执行工作综治考核。 将执行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重点内容统筹部署,推动将解决执行难纳入各地依法治县(区)指标体系,综合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平安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推进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化。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
导,有效发挥整体合力。把执行联动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
行,切实解决“联而不动、动而乏力”问题。
4.加强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将协
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建立基层综 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化解涉执信
访、开展执行宣传等工作机制,助力执行工作开展。推动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向基层综治网格员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悬赏公告等执行信
息。
(二)积极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
5.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信息、 税务登记信息、 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人口资源信息、理财投资信息纳入市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从源头上解决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6.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完善。 人民法院及时向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及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社会诚信惩戒系统集成,形成紧密 衔接、相互补充、布局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体系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从源头上解决执行工作核心难题。
7.推动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及诚信意识。加
强法治、诚信宣传教育,增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主动性、自觉性,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积极培养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帮助市场主体充分认 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帮助权利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
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权利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8.强化执行程序与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衔
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合作 机制,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 体系。探索扩大商业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推进人身
伤害、财产侵权等类型债务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得到赔付。
9.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规范救 助程序和救助标准,切实做好执行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分流“执行不能”案件。
10.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 强化执行程序中“僵尸企业”
的清出力度,进一步优化、规范“执转破”工作流程,完善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执转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应转必转、当破必破,确保渠道畅通、运转有序,建立清出“僵尸企业”专项基金,着力解决“执转破”进程中的破产费用问题。
(三)强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11.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网络连接,实现全市范围土地、房产、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网络查控全覆盖。积极推进建立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12. 完善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实现网络化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适时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实际居住地、出入境信息。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 络化控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机制。通信部门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配合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13.依法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义务。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法定手续、调查取证、联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拘。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及时处置。
14.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 公、检、法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统一打击拒执罪立案标准。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接受移送材料,不予立案的,应在接受移送材料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不予起诉的,应依法及时出具相关法 律文书。强力推进公安机关派驻法院执行警务室建设,全市基层法院做到执行警务室全覆盖。
15.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 通过国家“互联 网+监管”系统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驻马店”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推进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税务、科技、组织、宣传、教育、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16.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17. 强化公职人员信用监督。 人民法院及时将党员、公职人
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
给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督促其履行义务。对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害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 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18.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控全覆盖。重点推进不动产线上查控,实现全县范围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
19. 完善失信惩戒系统。 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各联合惩戒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尽快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县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中,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20.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 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 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协调公安机关建立限制出境网络化操作机 制。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拒执罪“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建立依法高效办理拒执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21.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 大力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加快推进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举报等制度,着力丰富调查手段。积极探索直接交付、资产重组、委托经营等执行措施,拓宽财产变现渠道。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辅助事务适度外包。推进将涉诉政府债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22.加强执行工作的系统管理。 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明确法院执行工作职能定位,完善上下级法院 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管理模式,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责任,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县委成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执行工作协作联动的组织领导。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领导为办公室主任。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狠抓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党委政法 委领导下,加强任务分解,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确保每项任务有人盯、有人抓,干一件成一件,真正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各级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工作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日常联络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行。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及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要加强执行物质装备保障,为提升执行工作能力质效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探索引入专 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四)加强法治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解决 执行难工作的宣传,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持续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集中宣传人民法院解 决执行难的决心和行动,凝聚全社会广泛共识,促进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统一安排部署,把联动单位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总 结经验,形成制度成果,确保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中共上蔡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附件1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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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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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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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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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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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管理范围内拟招录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2.对管理范围内拟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3.对申请加入、转为正式党员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4.对拟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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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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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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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头组织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宣传。
2.对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实 施惩戒。
3.将信用状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测评体系。
4.对拟参评文明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5.对已获授文明荣誉,发现、出现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测评体系要求扣除相应得分并作出 处 理 。
6.对拟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选评活动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 制;对已获表彰,发现、出现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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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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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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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2.将解决执行难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统筹部署
3.牵头执行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设,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落实。
4.加强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推进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
5.督促检查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执行。
6.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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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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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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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以及非诉执行的法律监督。
2.协同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监督公安机关 依法处置涉嫌拒执、妨碍执行案件。
3.配合建立全省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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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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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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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 共 享 。
2.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联动协作部门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及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
3.建立覆盖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 体系,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
4.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参与政府投资 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参加招投标活动、从事招标从业活动、聘用为评标专家
5.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在管理范围内对申请人的信 用状况进行查询、限制,
6.在管理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申报重点林业建 设项目,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 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进行限制
7.将失信情况作为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重要参考
8.会同法院督促政府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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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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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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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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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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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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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煤矿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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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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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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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主体责任。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管理和推送 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创新和拓展 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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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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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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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建立健全网络化查人、扣车 限制出境协作机制,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失 信被执行人出境。
2.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 押登记。
3.协同法院、检察院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执犯罪行为 及时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及时出警。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 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 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 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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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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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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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的线上查询。
2.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机制。
3.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或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申请社会救助资金。
4.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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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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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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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帮助进行虚假诉讼、公证、仲裁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依法予以惩罚。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协同人民法院建立仲裁、公证、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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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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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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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涉诉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2.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3.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 格 。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依法强化管理权限内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 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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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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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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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社保等财产信息的线上查控 。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强化执行程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4.协同人民法院建立劳动仲裁专业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
5.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6.对管理范围内拟招录人员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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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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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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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矿权等财产权的线上 查 控 。
2.协助办理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的查封登记。
3.限制失信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获取银行贷款:限制失 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 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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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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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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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房屋土地等财产权的线上查控。
2.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登记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 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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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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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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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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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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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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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失信情况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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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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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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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房屋、住房公积金等 财产信息的线上查控。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 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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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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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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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人民法院实现对船舶等特殊动产的线上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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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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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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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利资源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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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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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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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农业农 村等财产信息的线上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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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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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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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 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配合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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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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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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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 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 制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 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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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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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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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人民法院建立审计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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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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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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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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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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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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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有关企业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的线上查控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责令所在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3.依法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 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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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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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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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地 方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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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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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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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与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纳税情况的网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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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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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移动公司
上蔡县联通公司
上蔡县电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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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电信企业可以配合调取信息的范围,规范配合调取的程序。
2.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等信息。
3.协助查封、拍卖、过户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
4.协助法院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机制,向当事人手机推送案件节点等执 行信息 。
5.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套餐升级、强制设置失信彩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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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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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上蔡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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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银行业机构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 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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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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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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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网络对 接,对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财产的线上查控
2.在设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以及参股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 构审批时,进行信用审查及限制。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 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
品 。
5.协助推动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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