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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23-01-30 09:14:36


为配合全面推进执行改革工作,切实提高我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案件材料收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集中初次接待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等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局设立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各设有速执团队和普执团队。指挥中心设立综合管理组、初次接待组、集中查控组、繁简分流组、案款管理组、终本管理组、卷宗管理中心、执行审查团队、信访办理团队、金融团队。

第二条 工作职能分工

(一)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办理执行当事人初次接待、制发格式化法律文书、线上线下查控、办理委托执行事项、网络拍卖辅助、恢复案件线索核查等6项事务性工作;承担繁简分流、案件质效、执行案款、考核通报、数据分析、节点管控、风险提示、卷宗评查、终本案件维护等9项管理职责;提供视频会商、舆情监测、数据归集、决策分析、关联案件标识、智慧执行管理等6项技术服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综合管理专员、初次接待专员、集中查控专员、案款、网拍管理专员、终本管理专员,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1、初次接待专员:负责立案信息审核、首次执行案件初次接待、执行信息查询工作。

2、综合管理专员:负责质效管理、指挥平台管理、应急值守、重点案件、督查督办、上报下达、组织会议、考核通报、文字材料等原属综合处办理的事务性工作。

3、集中查控专员:负责案件的线上查控及部分线下查控。

4、案款、网拍管理专员:负责本级网拍、案款工作,并监督管理辖区基层法院案款管理情况。

5、终本管理专员:负责终本案件结案审核、恢复案件核查,终本案件质量管理。

执行指挥中心另设执行审查团队、信访办理团队、金融办案团队。

1)执行审查团队。由员额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组成,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协调、请示等审查类案件。

2)信访办理团队。由员额法官、书记员组成,负责执行信访的接待、登记、核销工作,接处举报电话、指挥平台督导案件、申诉信访、一案双查、舆情管理。

信访办理团队对接省、市法院执行监督庭相关工作。

3)金融办案团队。有员额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组成,处理涉金融案件及县交办的专项案件;(金融办案团队根据简繁分流标准办理。)

执行指挥中心对接省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

(二)执行一庭

1)普执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组成,负责办理认定为繁案的执行实施案件。

2)速执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组成,负责办理认定为简案的执行实施案件。

(三)执行二庭

1)普执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组成,负责办理认定为繁案的执行实施案件。

2)速执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组成,负责办理认定为简案的执行实施案件。

第三条 繁简标准

(一)简易案件

1、通过网络查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通过网络查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但点对点查控的公积金足以覆盖的案件。

3、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4、申请执行内容仅为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5、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6、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次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7、执行保全案件。

 (二)普通案件

1、经查看卷宗及初步查控,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刑事移交执行案件。

5、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

6、申请标的在100万以上的网络仲裁案件。

7、恢复执行案件。

第二章 首次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第四条 首次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将相关立案手续扫描上传流程系统,录入流程节点,纸质材料当日移交执行指挥中心初次接待组审核。

第五条 执行案件初次接待,完成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工作。

核对的立案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等;

2、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3、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4、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否准确;

5、电子卷宗是否规范、完整。

立案信息经核对有差错的,应立即要求立案人员予以纠正。

初次接待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2)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

3)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4)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

5)确认收款账户;

6)其他包括告知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7)指导申请执行人下载登录智慧执行APP(公众端),以随时查询后续案件进展情况。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执行流程系统的“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现场打印后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上述工作完成后当天移交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组。

第六条 集中查控,需完成线上“总对总”查控、线下不动产、公积金查询。

线上“总对总”查控需完成的内容:接到立案材料24小时内完成集约查询未提起部门的线上查询,对于发现的财产能够网上控制的,48小时内予以控制;对于发现的房产、土地需现场查控的,辖区内2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外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办理。

线下需完成的内容:线上查询完成后,控制财产不足额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公积金查询,并将查询材料入卷。

上述工作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材料移交繁简分流组。

第七条 繁简分流。

所有分流案件根据案件尾号单双号将案件自动分案到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再根据财产查控结果、按照案件繁简标准,在系统内进行二次分案并标注。案件需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移交承办人。

对于速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控到新的财产需处置的,自财产控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繁简分流专员,由其二次分案至普执团队。

第八条 案件办理。

1、简易案件的办理。简易案件一般在60日内结案,对于一次性有效执行的案件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需要指定下级法院办理案件,应在5日内结案且7个工作日内必须移交指定法院。

对已足额网络冻结存款的,冻结期间满15日的,2日内完成扣划,5日内完成案款发放,一般应在30日内结案;

对于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5日内向有关部门发送协助过户手续。

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达成有较大和解可能的,3日内组织双方和解,对于当事人要求私下和解的,要求其15日内反馈结果,若情况特殊可延期一次,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对于驳回申请的,10日内出具裁定。

对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30日内完成终本结案。

被执行人为2人以下且无财产可供处置的刑事涉财产刑案件一般在立案45日内结案。

2、普通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对于有评估拍卖的可扣审,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九条 案款管理。

“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实时监控,案款管理专员每天核查案款情况,案款到账、发放情况实施日提醒,确保案款到账后当天完成认领,15日内完成发放。发现案款收发情况异常的,应形成工作日志备查,并立即报告执行局长。

第三章 终本管理

第十条 对于终本方式报结的案件,承办人在结案前需审核签字后报终本管理专员审批,终本管理专员需审核内容:

1、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客观上不能处置;

2、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程序要件,即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再次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第十一条 对于恢复执行案件,终本案件管理专员需审核内容: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需要恢复执行的;

4、执行监督或执行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

对于经核查符合恢复条件的,交由原案件承办人办理恢复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立案庭。

终结恢复执行案件由原承办人办理,终本恢复执行案件必须更换承办人。

第四章 卷宗管理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负责纸质材料的收取整理、扫描上传、命名编目、同步归档等,审查卷宗材料生成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确保全面实现电子卷宗规范化随案同步生成,执行流程系统内相应节点同步流转,推进执行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生成的电子卷宗材料与执行团队共建共享共用,实现各流程节点无纸化卷宗流转。执行局长、执行实施团队、执行事务团队、质效监管人员和相关工作节点的办理人员根据相应权限调阅电子卷宗。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综合部门负责人兼任“卷宗管理中心”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应参照档案管理标准设置,应有专门的场地、纸质卷宗材料保存柜和卷宗整理工作台;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应配备计算机、高速扫描仪、打印、装订等设备。

第十六条 执行实施团队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纸质材料,除可通过移动办案系统上传至执行流程系统外,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管理中心”;执行实施团队递交纸质材料应当自备材料清单;“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及各执行实施团队办案形成的纸质材料,核对无误后应进行接收材料登记。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对执行流程系统自动随案生成的电子材料和执行实施团队线下提交的纸质办案材料进行接收审核,重点审核其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对经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材料报送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报执行局长决定。

第十八条 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借出纸质卷宗材料;确因出差办案、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需借出“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的,需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借出、借阅、复制“卷宗管理中心”保存管理的纸质卷宗材料的,应由借卷人详细登记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或由“卷宗管理中心”人员对所需借出的纸质卷宗材料予以装订密封,再由借卷人签字。借出纸质卷宗材料应优先选择复印方式,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执行案件办理各环节材料的接收和审核,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管,督导执行案件快速办理。“卷宗管理中心”要按照《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规范化操作指引(试行)》(豫高法明传〔2021〕20号)在接收执行实施团队和执行事务团队的移交纸质材料时,对网络查控、线下查封、传统调查、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等主要案件办理节点材料报送情况进行登记,对未在节点期限内上报材料的要定期统计通报。

第二十一条 “卷宗管理中心”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提醒承办人在执行流程系统内将电子卷宗转为影像卷宗,提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归档。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个团队之间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衔接有序,流转顺畅。案件流转到那个环节,该环节的承办人对办理事项负责,案件承办人对整个案件负责,不得以集约化办理为由推诿扯皮,同时,案件承办人可调动各个团队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三条 终结后恢复执行案件的办理,参照首次执行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相应团队设置和工作职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如有与执行规范性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在细则中未能体现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和指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执行局团队人员设置情况。


上蔡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0日

 

执行局团队人员设置

根据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需要,执行局在原有综合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的基础上,内部设置为执行指挥中心、普执团队、速执团队。

1、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室)人员设置:

指挥平台综合管理:冯鹏鹏、宋妍、焦云云

初次接待:徐茜

财产查控:翟亚飞、马志宇、程飞

案款:谢亚茹

终本管理:韩梦鸽、于慧霞

技术服务: 聂仲毅、陈建坤      

卷宗管理中心:张志远、耿贺年、马羽丰

2、执行审查团队:曹海军、何南含、彭贯宇、田康

3、执行指挥中心信访办理团队:张志远、李化迪

4、金融办案团队:刘存社、梁平良、庄健、刘东其、杨征飞

5、执行一庭

普执团队:赵文波、朱华阳、任光华、赵梦珂、刘冲、宋伯华赵贝贝、赵乐乐。

速执团队:邱国立、张保华、杨新忠、郁紫惠、尼磐石、朱帅坤、王思超、张运动、邝明艳

6、执行二庭

普执团队:王明、翟光波、吕云峰、刘家君、陈常胜、王润泽

速执团队:王洪新、张豪杰、张鹏飞、程帅、段凯文、刘柏宏、翟科伟、李亚明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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