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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 关于电子送达的工作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06 10:48:13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送达效率,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电子送达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采用诉讼服务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二条 当事人书面确认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可以进行电子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三条 可以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件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四条 法院向当事人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

第五条 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平台自动录音,生成送达回证,记录案号、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接收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立案庭负责做好对当事人的宣传推介、信息录入、电子送达及相关跟踪督促工作。各相关业务庭负责在案件办理阶段做好电子送达的再宣传、信息录入以及文书电子送达工作。信息网络管理处负责电子送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上蔡县人民法院

            2020年 8 月 6 日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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