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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车违停被砸伤 法官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3-07-31 22:45:17


行人在超市门口被停放在附近的两轮电动车砸伤,是意外还是侵权?上蔡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了赵某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在通过此案例带大家了解下受害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89岁高龄的赵大爷经过一家超市门口,一辆停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由于未停放稳定,电车歪倒时车身加装的雨棚将赵大爷砸倒在地,随后家人将赵大爷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治疗期间,电车主人刘某未向赵大爷支付住院费用,赵大爷认为刘某违规停放电车及违规加装雨棚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大爷遂向上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依法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程亚楠利用诉讼文书送达时机,详细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在结合相关证据,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于开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迟迟没有谈妥,承办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向被告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依法开庭判决,相关赔偿费用需要鉴定机构鉴定,增加当事人诉累。法官为了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明法晰理,不厌其烦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各让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大爷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矛盾纠纷事心双解。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上蔡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以沟通去隔阂,以真情化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上蔡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速裁团队负责人 程亚楠

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机动车要遵守交通法规,规范行驶、停放,非机动车和行人同样要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因为我们自身行驶不规范、停放不当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公民对自身安全也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出入公共场所或行走在路上时,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高龄老人外出尽量有家人陪伴,尽到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谨防意外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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