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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粮食买卖起纠纷 法庭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3-08-18 10:59:14


买卖合同是我们在实践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一种交易方式,小到去超市买菜,大到买车买房,均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如何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8月15日上午,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粮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从事粮食收购生意,2022年5月15日原告通过粮食收购微信群认识被告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原告找被告张某收购粮食,双方对价格、质量等协商约定后,5月19日下午被告为原告运来两车粮食,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付被告张某货款159210元。货到后,原告发现小麦发酸发臭水分大,与双方约定的质量严重不符,与被告沟通后,被告只愿意补偿原告5000元。无奈之下,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退还货款32625元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详细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告知被告不履行退还货款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当庭退还货款27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庭长 杨献伟

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予以认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方面,诚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人以诚立身”要求我们在平时社会交往中讲诚信;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证据意识,当纠纷发生时,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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