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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抚养费用起纠纷 法庭调解促化解

  发布时间:2023-09-02 16:09:05


家事纠纷处理,一般标的金额、案情争议都不大,但每一个家事纠纷案件都是长久以来矛盾聚积最终爆发的结果。背后可能涉及到亲情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重要的社会性问题。父母离异,婚生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理应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都应在离婚时协商妥当。8月30日上午,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7月14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美美由李某抚养,王某每年7月15日前支付婚生女抚养费6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美美一直跟随李某生活,但王某未按约定支付美美抚养费。无奈之下,美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明白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负担着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经过耐心细致的调 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

上蔡法院西洪法庭庭长 杨献伟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解体,对未成年子女将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抚养子女作为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随夫妻关系的破裂而消失,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必要的物质条件。婚姻案件的审判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利益,每一个婚姻案件的审理都对家庭的稳定有直接影响,应力争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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