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院执行局,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的“连环追问”--“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有收到钱呢?”“你们有那么多高科技手段,怎么会查不到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为什么要我提供财产线索呢?”等等。
其实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法院如何处理?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案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定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一是投资风险意识。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财产可供偿还。二是财产保全意识。发生诉讼前,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三是配合执行意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法院能快速、具体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