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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隐瞒婚史欺骗感情 侵害人格赔偿损害

  发布时间:2023-09-21 09:21:41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名誉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他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导致对方遭受严重打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9月20日上午,原告谢某某及家人专程从北京赶到西洪法庭,将一面锦旗和感谢信送给西洪法庭,对西洪法庭公平公正高效处理该案表示真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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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1年12月初通过某婚恋平台相识,王某某在该婚恋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显示为“从未结婚,期望两年内结婚”,双方于 2022 年 5 月份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谢某某在此过程中怀孕并因王某某刺激导致流产,同居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婚史,并非单身且还有一个婚生女,被告存在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的行为,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并被诊断为存有重度的抑郁症状、存有极重度的焦虑症状、存有躁狂症状、存有重度的强迫症状。病情稳定后,谢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法庭裁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双方矛盾争议焦点,在查阅证据,了解案件详情及双方的意见之后迅速做出判决,依法判令王某某向谢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谢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人格权纠纷,被告王某某在已婚已育的情况下,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谢某某交往同居并致谢某某怀孕流产,被告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且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进行错误处分,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对原告的身体、名誉等方面造成实际的损害。故原告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于法有据。法官提醒,女性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应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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