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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禁止高空抛物,守护“头顶安全”

  发布时间:2023-10-09 14:56:45


本期主讲人:上蔡法院干警 李柏灿

近年来,“高空抛物”的现象屡禁不止,让人们在小区中散步时,都要时刻担心会不会被突如其来的东西砸到,不仅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相处,还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生活中不起眼的物件,坠楼后可能造成悲剧,危险性极大。高空抛物责任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内容,那么高空抛物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

为了有效遏制、治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修改、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责任,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且发生上述情形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件高空抛物案件,郑州市居住6楼的闫某为发泄情绪,将落地电风扇、折叠椅、哑铃片等物品抛掷楼下,致使楼下多辆汽车受损,引发周围居民恐慌,法院认定闫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大家切勿以身试法,让我们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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