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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该由谁代管?

  发布时间:2025-11-07 09:33:48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婚内共有的轿车和房屋归两女儿所有,但男方未按约将轿车过户且自行使用,那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应该由谁代管?

基本案情

齐某某与谷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生下长女齐某,2022年11月生下次女齐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4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买的轿车和房屋,归属于两个女儿所有,两个女儿由谷某某抚养。但齐某某一直未将汽车过户给两个女儿且自己一直在使用,谷某某为维护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某与谷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和房屋,归属于两个女儿所有,两个女儿由谷某某抚养,谷某某系两个女儿的实际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父母离婚后分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当由谷某某代为保管和使用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既肯定了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对分给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保护作用,又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轿车由抚养权人谷某某代为管理。齐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一原则贯穿于未成年子女财产代管的始终。父母离婚后,双方依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均对子女财产负有管理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当涉及具体财产由谁直接管理时,便需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这一核心原则来判断。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确定合适的财产代管人能够确保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护,代管人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状况,合理地使用和处分财产,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和教育提供经济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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