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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算不划算 抢27元得一年半刑

  发布时间:2013-07-16 17:55:01


    抢劫27元现金,换来一年半刑罚,要多不划算有多不划算,每每提起这事,上蔡县王某总是悔不当初,“年轻人更应该学法守法”,这是他对别人发自肺腑的真诚忠告。

    2006年10月15日下午,上蔡县未成年人王某(1991年8月3日出生),伙同当地居民王某某、吴某某到蔡国故城墙八烽火台(又称八卦台)处游玩,发现另有两外学生模样的青年也在闲玩,遂起歹心对其实施抢劫。上蔡二中学生董某、高某面对抢劫坚决不从极力反抗,王某三个合力殴打并强行取走现金27元。

    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现金2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极参与实施抢劫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犯罪时系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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