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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去的不是地方也不行

上蔡一男子因“看机器”看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4-02-24 10:54:16


    有期徒刑八个月,罚款50000元,农民樊某给小农药厂看机器被判个“非法经营罪”。原想就近打工顾家方便,结果一不小心“摊上大事”,刚出班房里的他想起这事就后悔连连。

    樊某,男,现年43岁,家有病人经济困难,使得樊某不能外出打工,2013年春天有人给他介绍了一份“轻松又挣钱”的本地工作,他立即就与陈某、陈某某一起到离他家只有十来里远的小农药厂上班。这家小药厂不是正规厂家,租用的是废弃厂房,主要生产莎光莎净牌精喹禾灵、苞草净烟嘧磺隆等除草剂。“他是不是生产假冒农药我不管,他农药卖到哪赚多少钱我也管不了,我只要看好机器得足工资就行”,樊某心里这样想也就这么做,没想到还没有干够3个月,这个小农药厂就被上蔡县的多家部门联合行动“端了锅”,樊某也因此受牵连被收押进了上蔡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樊某犯非法经营罪,伙同陈某、陈某非法生产莎光莎净牌精喹禾灵、苞草净烟嘧磺隆等15种除草剂农药,涉案金额达389100元。樊某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作为受人雇佣的打工者,在生产中只负责看管机器,对原料来源和销售去向均不知情,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也没有获得利润,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蔡县人民法院综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证据和证言,认为樊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有关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未获得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农药,经营数额较大,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影响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樊某受人指使,具体从事农药的分袋包装、记帐等经营管理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樊某洪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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