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终止,仍不归还70多亩土地,致使新承包者3年无法耕种,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戚某和吕某半个月,如今新承包者种植的小麦已吐新绿。
1973年,原上蔡县杨集公社响应国家号召,从各村委调整土地办林场。2001年10月15日,杨集镇政府把林场中的156亩土地承包给吕某、戚某。2011年10月,杨集镇政府以通知的方式,终止了与吕某、戚某的合同,并将其中的95亩土地承包给了以李某、戚某某为经办人的益民合作社,期限至2031年9月31日,前1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100000元。同年11月,吕某某带领狼坡庄村民阻止益民合作社对该承包地的管理、耕种,并唆使狼坡庄村民在争议的土地上种植了70余亩的小麦。益民合作社向上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吕某某归还抢占土地并赔偿赔偿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20833元,吕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7日,上蔡县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上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在益民合作社种植承包地时,仍唆使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道现场予以阻止,导致益民合作社无法对承包的土地行使经营权,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管理和收益,上蔡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作出了50000元的罚款决定。2014年10月上旬,益民合作社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小麦后,吕某某又唆使本村其他村民在益民合作社耕种过的部分土地上重新耕种了小麦,益民合作社再次求助于上蔡法院执行局。
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范玉凯立即召开局长会议,研究制定了科学的执行方案,并于10月16日上午亲自带队20余人到达承包地现场。在进行深入细致的释法、析理和警示教育后讲后,部分村民自觉离开现场,但在吕某及其亲人的唆使下,部分村民仍采取围坐农耕机械的方式阻拦耕种。在苦劝无望的情况下,范局长果断发令,将进行阻拦的村民吕某某、吕甲、吕乙、戚甲、赵某、吕丙、戚甲等人强行带离现场。经教育,吕某某、吕甲等人深刻认错积极配合,上蔡法院执行局未对这些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戚甲、吕丙而因拒不认错并企图再次以身试法,上蔡法院执行局对二人依法采取了拘留半个月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