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却因一堆沙子大打出手,你打破了我的头,我撞伤了你的腰,拉架的人也被咬伤了手指头。公安把俩人拘留了,法院也把裁判文书传到网上了,上蔡县韩寨乡群众说到这事,没有人不摇头,“鸡毛蒜皮”的小事,伤不起!
2013年初,原告君某与被告刘某在被告建房期间产生过纠纷,2013年7月5日上午9时,刘某在君某家树根处堆沙子时被君某看到,君某当即上前制止。想着自己建房时的苦难,又看君某这样“刁难”,刘某的气就不打一处来,从争吵到对骂,从对骂到对打,两人很快扭成一团,君某头面部多处受伤,刘某也得了急性腰肌损伤,前来打架的王某左手指也被咬伤。事后,君某住进医院花去医疗费11172.57元,刘某也住院花了722.8元,上蔡县公安局也对两人分别拘留10日和9日各罚500元。
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君某诉至上蔡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款10000元,庭审中君某又请求赔偿52599.28元。刘某立即反诉君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款1722.12元。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因被告在原告家庭种植的树根处堆沙子发生争执,后引起撕打,致三人受伤,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原告受伤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赔偿原告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7519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