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元旦春节的到来,人们少不了用燃放烟花爆竹表达喜庆的情怀。然而,不是所有烟花谁都能经营,也不是所有烟花爆竹谁都能燃放,一不小心炸伤了人,对买家卖家来说都是“伤不起”的事情。上蔡县邵店乡十里铺村农民鲁某说到这事,总是后悔自己太“鲁莽”。
2014年春节前夕,鲁某从高某经营的小超市购买数枚“烟花弹”,高某派人到鲁某家燃放效果良好,2014年除夕当晚,高某就在自家院内燃放剩余的1枚“烟花弹”。没想到自己燃放时竟然没有人家燃放时那么容易,“烟花蛋”瞬间爆炸,高某被炸晕,造成左手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环指肌腱损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花去10059.89元。经协商,高某支付鲁某医疗费100.89元之后,另外给付鲁某12000元,高某保证以后出现任何问题与被告无关。几个月后,鲁某越来越感觉自己“亏得很”,22059.89元赔偿并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在再向高某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虽持证经营烟花爆竹,却无证据证实所销售的烟花是否存在缺陷。鲁某在燃放高某销售的烟花时受伤,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鲁某对燃放“烟花弹”的程序不慎了解,未让高某派人燃放,也无证据证明自己完全按操作规范燃放烟花,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力大小,高某承担65%的责任,鲁某承担35%的责任。鲁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1900.7元,加之高某应赔偿鲁某的3500元精神抚慰金,高某应该承担24235.46元赔偿费用,鉴于高某已支付鲁某22059.89元,高某应将下余的2175.57元于判决生效10内给付鲁某。
“过年过节喜庆放烟花没错,但不要不按操作规程燃放,不要不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燃放,更为能自以为是代替专业人员燃放,等酿成大错出了大事,后悔也来不及!”说到自己的过错,高某更是痛心疾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