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老人腊八有家回

  发布时间:2015-01-29 11:30:43


    “腊八祭灶,年下来到”,事隔多年之后又回到自己“家”中能够“安心喝碗粥”,上蔡县邵店镇李某激动得老泪纵横,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方努力

    ,才使他不再居无定所,1月26日他拉住干警的手舍不得放下。

    李某现年78岁,1992年分家时,给了长子堂屋三间和厨房一间,给了次子李某某汽车一辆,李某某继承长子房屋之外的一切财产与债务。然而,事后李某某并没有偿还家庭债务,反而把父亲李

    某骗出了四间门面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占和哄抢长期居住的四间房屋,在其他人侵占的情况下,李某夫妻有权排除妨碍,

    要求侵占人停止侵害其财产权益。李某上诉法院后很快胜诉,法院要求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从李某居住的四间房屋内搬出,将房屋交由李某夫妻管理使用。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从该房屋中搬出的义务,2014年9月,李某夫妻向上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时,发现李某某的儿子除了争议的房屋外

    ,并没有其他房屋居住(婚礼在此屋举行),同时李某某儿媳在该房屋西侧养殖的大量蘑菇即将收获。如果按判决强制执行,不仅会造成李某某儿子媳妇和孙子无法正常生活,还会导致即将成

    熟的蘑菇损失惨重。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干警邀请村干部(也是李某某的舅舅)参与调解,经过从亲情、道理、法律多角度沟通,经过半天努力,终于达成协议,李某某的儿子媳妇把李某夫

    妻接到争议的房屋内居住并负责二老日常生活。李某当即搬回老屋,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上蔡两村民抢占耕地受拘留10.27

    承包合同终止,仍不归还70多亩土地,致使新承包者3年无法耕种,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戚某和吕某半个月,如今新承包者种植的小麦已吐新绿。

    1973年,原上蔡县杨集公社响应国家号召,从各村委调整土地办林场。2001年10月15日,杨集镇政府把林场中的156亩土地承包给吕某、戚某。2011年10月,杨集镇政府以通知的方式,终止了与

    吕某、戚某的合同,并将其中的95亩土地承包给了以李某、戚某某为经办人的益民合作社,期限至2031年9月31日,前1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100000元。同年11月,吕某某带领狼坡庄村民阻止益民

    合作社对该承包地的管理、耕种,并唆使狼坡庄村民在争议的土地上种植了70余亩的小麦。益民合作社向上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吕某某归还抢占土地并赔偿赔偿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济

    损失20833元,吕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7日,上蔡县益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上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在益民合作社种植承包地时,仍唆使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道现场

    予以阻止,导致益民合作社无法对承包的土地行使经营权,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管理和收益,上蔡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作出了50000元的罚款决定。2014年10月上旬

    ,益民合作社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小麦后,吕某某又唆使本村其他村民在益民合作社耕种过的部分土地上重新耕种了小麦,益民合作社再次求助于上蔡法院执行局。

    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范玉凯立即召开局长会议,研究制定了科学的执行方案,并于10月16日上午亲自带队20余人到达承包地现场。在进行深入细致的释法、析理和警示教育后讲后,部分

    村民自觉离开现场,但在吕某及其亲人的唆使下,部分村民仍采取围坐农耕机械的方式阻拦耕种。在苦劝无望的情况下,范局长果断发令,将进行阻拦的村民吕某某、吕甲、吕乙、戚甲、赵某

    、吕丙、戚甲等人强行带离现场。经教育,吕某某、吕甲等人深刻认错积极配合,上蔡法院执行局未对这些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而戚甲、吕丙而因拒不认错并企图再次以身试法,上蔡法院

    执行局对二人依法采取了拘留半个月的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上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