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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一男子用泡打粉制作包子被判半年

  发布时间:2015-07-28 09:27:33


    在懒得做早餐到街头小吃店就餐时,您“牛木牛”发现油条又鲜又大,拿到手里比棉花还轻?这到底“肿馍”了?这全是泡打粉干的活!上蔡县西洪乡湖岗集早餐店经营者崔某在制作包子、水煎包时加入泡打粉,给周边群众食品安全埋下隐患,被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6月崔某某在上蔡县西洪乡湖岗集经营一家早餐店,使用泡打粉生产、销售包子、水煎包早餐食品。2014年8月30日8时许,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检查时发现,并当场依法提取该店经营的水煎包及和面使用的泡打粉。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253mg/kg,泡打粉中检测出硫酸铝铵、碳酸氢钠、碳酸钙镁成份。

    2014年10月27日,崔某某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5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是向上蔡县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

    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确凿。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证据清单,上蔡县公安局西洪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也对崔某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包子时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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