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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青年打群架打进班房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09-14 15:57:30


    看戏时被仇人看到,眼看就要挨打吃亏连忙电话求助,十多名伙伴来到很快把对手的两人打得落花流水,其中一人还被打成重伤,上蔡县和店镇C村青年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4年11月,被告人齐某与张某在上蔡县和店镇P村看戏时相遇,因二人素有积怨,张某想趁机报复齐某,便让同村青年张某某去叫齐某,同时自己电话联系帮手。被告人齐某发现有人要打自己,便电话联系齐某某(1999年7月出生)、赵某(1998年2月出生)、齐某一(2000年2月出生)等十余人前来现场。被告人齐某等人对张某的同伙张某某拳打脚踢,张某持菜刀和甩棍殴打齐某时,砍中了赵某的颈部、齐某一的颈肩部。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为泄私愤,纠集多人参与打架,并且导致对方将张某某殴打致重伤二级、将齐某一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齐某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参与斗殴,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且系初犯、不是事端的挑起者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也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近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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