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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意见 (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15 11:55:16


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执行局内部设立执行实施部门、执行审查和综合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部门实行组长负责制。

    2、执行局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3)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需移交执行的,必须制作移送执行书,经立案、审判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批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4)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和非刑罚制裁措施由执行局负责。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由立案机构登记后转民事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再由立案机构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6)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免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债权人申请,由执行局审查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中级法院审查决定)。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执行工作由配发执行公务证的执行人员负责实施。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规定着装。

    二、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1、对于跨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报请中院统一调配执行力量协助执行。

    2、实行大要案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要案,主动向政法委汇报,并及时上报中院。

    3、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向中院汇报的,应经审委会讨论形成倾向性意见,书面报告中院。中院认为需当面汇报的,应由执行局长、组长共同携卷汇报。

    4、规范异地管辖制度。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有效杜绝地方保护,克服人情干扰,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在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由中院指定本市其他法院执行。

    5、规范委托执行制度。所有委托、受委托执行案件必须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办理,纳入受托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执行工作绩效考核。

    三、执行案件实行分权运行机制

    1、实行执行分权运行机制。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查控审查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由执行实施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行使。

    2、执行实施部门行使执行案件实施权、决定权、命令权。其主要职能是制作执行法律文书,决定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组织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制定执行行动方案,制作分配方案,决定执行款物发放,发布命令性和告知性文书等。

    3、执行综合管理部门行使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和综合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对执行异议、执行申诉和信访,协调沟通辖区内重大案件的办理、向上级法院请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等。

    执行综合管理部门并承担局务内勤、司法统计、会务接待、文件收转、综合材料和信息宣传等工作。

    4、执行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由执行局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形成组长联席会议纪要,指导同类案件的处理。组长联席会议争议较大的案件,经主管领导审查,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1、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按照系统显示的节点流程办理案件。

    2、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工作,建立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协调沟通机制,提高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执行性。

    立案庭:受理民事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审查立案时,须审查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法人名称及机构代码,凡信息不完整的,由审理庭补充完整后立案。立案时一并提供审理阶段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审理庭:在审理中强化执行风险及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告知义务,查明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于2016年8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中充分使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及第三方评估体系的要求理顺执行转破产程序。

    3、执行工作应当树立依法、和谐、文明、公开、廉洁的执行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讲究执行方式、方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与当事人“三同”办案,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等,不得要求当事人报销任何费用。

    5、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审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写出阅卷笔录,审查执行依据能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如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写出报告:经合议庭讨论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请审委会讨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6、受理的执行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法律文书送达、财产查控及处置、强制措施及间接执行措施实施、执行委托、款物发放、执行信访、异议审查等各项执行工作,并落实网上办案,保持执行案件流程系统的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7、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中,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规定要求,不人为设置门槛,切实保障异议人的诉讼权利。

    8、执行卷宗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装订,并及时归档。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展案件卷宗评查,对瑕疵案件及责任人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

    9、执行案件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五、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

    1、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形成政法委召集、各相关单位参加、定期召开的执行联动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各成员单位、部门之间协助执行的效率和质量,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开拓新的协助执行领域,探索新的协助执行方式方法,逐步实现执行联动网络化、信息化。

    2、积极协调执行联动联席成员单位,定期组织排查和清理妨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相关单位及个人非法干预、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纪要的制度。

    3、加强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加大对申请执行人的自诉程序引导。

    4、加强与公安、规划、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银行、政府法制、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财政、发展和和改革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实现联而有动;建立健全县政法委重大执行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发挥党委领导的体制优势,实现“党委把维稳关,法院把法律关”的工作机制。

    5、推进执行救助资金建设,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建立完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整体救助体系。

    六、完善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机制

    1、确定专人负责执行信访日常工作,坚持执行信访工作与维护稳定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满意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减少涉执信访案件,及时化解信访积案,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2、落实执行信访接待和案件管理制度。在接待大厅设立执行信访接待窗口,坚持工作日轮流接访。实行执行信访案件排名通报制度,将执行信访登记窗口登记的执行信访案件按承办人排出名次,定期通报。加强与党委、政府和本院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

    3、建立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法院执行局领导要亲自督办、包案,妥善化解矛盾,我院监督室适时派出督导组对涉执信访问题进行督查、指导,定期对执行信访案件存量大的承办人实行约谈。

    4、建立涉执信访奖惩制度。将涉执信访作为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信访率低、办结率较高个人,评先时优先考虑;对信访量最多、信访比最高个人,取消评先资格。

    七、强化执行监督制约

    1、严格落实“两项责任”,切实降低“四率”,克服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两项责任”,即“执行工作责任制和廉洁责任制”,通过严格落实“两项责任”,进一步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从而降低“四率”,即案件终本率、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申诉率、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力争案件终本率在40%以内,执行行为撤改率和执行申诉率在5%以内,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为0。

    2、建立执行廉政监督员制度。从本院选任1-3名执行廉政监督员,充分发挥廉政监督员作用,强化内部监督。执行廉政监督员主要通过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廉政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内部执行监督。

    3、进一步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实行未结执行案件告知制度,对超期限未执结案件,适时召开由申请人和案件关注人参加的对话会,告知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尚未执结的原因等,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执行过程中做出的相关裁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外,一律公开;按照最高法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主动和接受外部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交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案件执行;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执行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复信访案件。

    八、加强执行保障

    1、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组建执行工作团队,凡属审判性质的诉争,交由相关审判团队负责,如案外人及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审判工作中,涉执行事项交由执行团队处理,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做到审判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强化执行人员保障。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所要求的执行人员配备比例,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十五,配齐配强执行力量,优化执行人员年龄结构。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配齐执行法官员额,确保员额法官的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合理安排司法警察分工,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强化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同时,实行执行人员轮岗制度,确保随时有新生力量充实到执行队伍。

    3、强化执行装备保障。为执行团队配置车辆及必要的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干警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4、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功能。不断充实执行指挥中心力量,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实行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庭室相对分离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细化执行指挥中心职责,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落实执行指挥例会制度,进行远程指挥和决策分析;负责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案款管理及委托执行管理;开展执行异常警示提醒、消极执行筛查;处理网络执行查控、司法拍卖、执行信访以及其他日常性事务。

    5、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设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账户,不断完善执行救助制度,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涉民生案件执行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主动争取各方支持。最大限度地争取支持,力争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7、强化执行宣传。进一步加大借助媒体宣传执行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发布典型案例,特别是拒执罪案例的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展板等方式进行发布。营造全社会知晓、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

    九、强化执行工作考核

    1、完善执行人员考核制度。贯彻落实省法院制定下发各项考核指标,建立符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的考核体系;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在强调执行实际执结率、到位率、信访率的同时,规范执行行为。

    2、完善执行人员奖惩机制。每月对执行人员的实执行质效进行排名(参照中院对基层法院评比项目和标准)并公布,对前三名的执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连续两次排名最后一名的写出深刻检查,非客观原因连续三次排名最后的建议退出执行队伍。

    3、加强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与责任倒查。执行局要和绩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责任分析与责任倒查工作。

    十、附则

    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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