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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四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7-08-09 15:54:11


   一、基本情况

   何世玉诉董四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判决被告人董魏玲、董四全返还原告何世玉彩礼款84640元。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被告人董四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判决。

   二、执行情况

   2015年12月14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何世玉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董四全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被上蔡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世玉以被告人董四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董四全的刑事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四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董四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董四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三、案件分析

   被告人董四全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认识不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董四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董四全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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