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王延生诉木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判决被告人木河等人返还原告王延生婚约财产款39200元。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被告人木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判决。
二、执行情况
2014年3月31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延生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木河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被上蔡县人民法院拘留两次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延生以被告人木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木河的刑事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木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木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木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案件分析
被告人木河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认识不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木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木河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