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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月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发布时间:2017-06-15 10:15:56


   一、基本情况

   律艳华诉翟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判决被告翟月雷归还原告50000元。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被告人翟月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判决。

   二、执行情况

   2011年8月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律艳华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翟月雷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藏转移了上蔡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货车一辆,并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实物以及现金出资达250万元。申请执行人律艳华以被告人翟月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翟月雷的刑事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月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拒犯罪。根据被告人翟月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翟月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役一个月。

   三、案件分析

   被告人翟月雷完全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翟月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全部履行生效判决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翟月雷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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