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李强收诉王伦秀故意伤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做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伦秀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赔偿自诉人李强收经济损失54001.48元。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被告人王伦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判决。
二、执行情况
2015年6月12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强收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伦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在本村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一座三间二层楼房。申请执行人李强收以被告人王伦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伦秀的刑事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伦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王伦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根据王伦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伦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分析
被执行人王伦秀完全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王伦秀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全部履行生效判决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伦秀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