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白铁山诉白铁在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判决被告人白铁在交付房屋一间并给付租赁费6250元。2016年3月29日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上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被告人白铁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判决,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被告人白铁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判决。
二、执行情况
2016年4月29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白铁山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白铁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在被上蔡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铁山以被告人白铁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白铁在的刑事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铁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白铁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白铁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案件分析
白铁在作为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仍认为房屋租赁纠纷系兄弟家务事,拒绝主动履行义务。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三)之规定,已构成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告人白铁在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