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夫与刘某锤、刘某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1994年经刘某夫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为刘某夫颁发了上集建(1994)XXXX9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刘某夫取得了该片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权,但刘某锤(父)、刘某立(子)家的两间旧土坯房及院墙处在该宅基地的范围内拒不拆除。刘某夫于2015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上蔡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刘某锤、刘某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刘某夫宅基地范围内的两间土坯房及院墙,并将该片宅基地交由原告管理使用。但被告刘某锤、刘某立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锤、刘某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多次到二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二被执行人始终无动于衷,且态度蛮横,拒不配合。2016年9月,上蔡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立拘留十五日。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被执行人仍旧拒绝履行义务,并于2016年10月在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刘某夫颁发的上集建(1994)XXXX9号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无效及确认原告对争议宅基地及土地上房屋享有物权。西平县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刘某锤、刘某立又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期间,执行法官又多次到该村走访,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并再三动员二被执行人拆除危房,但被执行人依旧冥顽不化,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上蔡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立实施逮捕。刘某立被逮捕后,被执行人刘某锤变本加厉,与其妻围堵法院大门,静坐示威,不听劝阻。
鉴于被执行人的恶劣行径,上蔡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2018年4月19日上午八时,上蔡法院执行局在局长范玉凯的带领下,出动5辆警车,25名执行干警,前往该村对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宅基范围内的土坯房、砖头、树木等强制拆除。执行期间,局长范玉凯现场指挥,维持执行秩序,对试图扰乱现场的人员严词训诫,责令其退出执行现场,不得妨碍执行。施工现场围观人员众多,执行法官借机对现场群众释法明理,告知民众要知法懂法,切勿意气用事,因小失大。至中午十二时,房屋等障碍物完全拆除,法院将该片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权交付申请人刘某夫。
三、案件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案件,该案件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邻里和睦,更彰显法律尊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既树立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打击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的震慑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