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母亲)与儿子王某珍赡养费纠纷一案,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杨法官接收案件后,考虑到申请人于某已年逾八十,卧病在床,行动不便,执行法官遂前往于某住处(即其二女儿王某妮家中)询问情况。
交流过程中,于某告诉执行法官,儿子王某珍并未支付赡养费。执行法官劝慰于某安心养病,并告知其现在执行措施完善,法院会尽最大努力帮其讨要回赡养费。但当于某得知,拒不履行义务可能会被拘留甚至判刑时,她要求撤回申请,不再执行,表示王某珍虽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赡养费义务,但是确确实实履行了赡养义务。
看到于某前后态度不一致,执行法官考虑到于某可能有难言之隐,遂向邻里街坊及于某的两个女儿了解情况。原来,于某共有四个子女,二儿,二女。当初达成协议,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每年要向于某支付赡养费。于某年岁已高,有些糊涂,她看到二儿子王某珍没有给付她赡养费,便要求强制执行,但其又不忍心儿子 “蹲班房”,才出现了前后态度不一致。但王某珍虽然未支付赡养费,却每年都把老母亲接回家,亲自照料其生活起居。
知晓原委的执行法官一方面劝解于某安心养病,有困难及时和法院反映;另一方面从传统孝道及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敦促王某珍务必及时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王某珍表示一定会好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