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与上蔡县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法官说法》栏目第七期在上蔡县电视台播出。
本期的法官说法栏目,上蔡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孙莉莉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从交通事故的总体情况看,按照驾驶人员的身份不同,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二是驾驶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驾驶没有车辆所有人变更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四是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关于借用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责任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所谓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都有哪些呢?主要表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该条的适用。2018年,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同向行驶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毛某受伤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所载物品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刘某驾驶的车辆是好友王某的,刘某是借用王某的车辆,刘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只是把车辆借给了好友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又没有驾驶车辆,那他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某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现在我们就分析一下王某是否存在过错。王、刘二人之间是好友,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出借机动车,虽然没有实际支配车辆,但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机动车所有人即王某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刘某的行为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也应对该起事故对毛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说完了,我们来看看下一个案例。2018年,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秦相路时,将正在该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李某撞伤。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治疗终结后,准备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时发现,赵某驾驶的车辆实际登记在张某的名下,而赵某又是从马某的手中购买的车辆。就这样,李某将张某、马某、赵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购得该车辆后不久将车辆转让给了刘某,刘某又在使用该车辆不久后将车辆转让给马某,马某在购得该车辆使用2年后,发现该车辆达到报废的标准,又不想报废,就以低价将该车辆转让给了赵某,双方还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这就形成了一个连环购车的案例。
对于连环购车出现事故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应由谁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条法律规定,本案中责任应当谁承担呢?让我们先来解读一下本条关键几点。首先,法条中说的“最后一次”,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前的最后一次转让交付。而且“转让交付”不仅包含我们常见的车辆买卖,也包括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无偿获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辆。本案中,除连环购车外,还存在车辆被多次转让,而转让车辆又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那么该车辆发生事故后责任应由谁承担呢?说到这里,我们就要再说另一个法条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事故车辆被多次转让均未按照法律规定变更车辆登记信息。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张某虽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但其转让车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车辆转让后,其车辆的运营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均已转移,故不应承担责任。赵某作为事故车辆最后购车人及实际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气转冷,雨、雪、雾等恶劣的天气增多,作为机动车驾车人更应当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保护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