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上午十时,上蔡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彦等11名被告人涉黑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开庭。1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危险驾驶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李某彦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县公安干警、被告人家属、群众等进行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16年,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彦,李某以漯河瑞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纠集其他9名被告人组成恶势力集团,采取暴力、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5年2月至4月,在被告人李某彦的授意下,被告人杨某辉组织被告人杨某、杨某文、张某安、王某毅等人强行在被害人方某林家吃住长达二个月,并以患有艾滋病相威胁,严重影响被害人方某林家人的正常生活。
2、2015年,在被告人李某彦的授意下,被告人杨某辉组织被告人杨某文、杨某、张某安、王某毅多次到郑州找被害人杨某强,并强行进入被害人杨某强家中,经被害人杨某强家人要求离开而拒不离开。
二、非法拘禁罪
1、2016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彦、李某、杨某辉、杨某阳、张某飞驾驶车辆到遂平县金磨坊调味品厂,将被害人李某强行用车带至漯河市瑞银担保公司,被告人李某彦、李某安排人员24小时控制被害人李某,一直控制至2016年2月9日。
2、2016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彦、李某、杨某辉、杨某阳、杨某、王某庆将被害人李某中强行带至漯河市瑞银担保公司内近12小时,造成被害人李某中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中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2016年4月16日下午,在被告人李某彦授意下,被告人杨某辉、杨某、张某安强行将被害人杨某强从郑州带到漯河市瑞银担保公司,第二天,又将被害人杨某强带至被告人杨某辉在遂平县城开设的君逸足疗馆内,采取同吃、同住、同睡的方法对被害人杨某强实施控制,直至2016年5月3日警察予以解救。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
1、2015年10月至12月,在被告人李某彦的授意下,被告人杨某辉、杨某文、王某毅、杨某等人用轿车围堵被害人李某中经营的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大门,并在墙上写标语进行侮辱、晚上燃放鞭炮、守护大门等方法,不让车辆、人员进出,严重影响了金磨坊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2015年5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彦、李某、杨某辉、杨某、杨某文、王某毅、万某敏、杨某阳、张某飞、王某庆等人强行拆卸被害人李某华经营的漯河市艺林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造成该公司停产。
四、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李某彦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为了给自己、亲戚、朋友客户提供便利,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28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4枚。
五、危险驾驶罪
2017年9月6日23时30分,被告人王某毅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遂平县城国槐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毅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2.04mg/mL。
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高效、流畅严谨。
25日下午5时许,经过近7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