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下午,上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彦等11人涉黑涉恶案件公开宣判。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张某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杨某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王某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杨某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九、被告人张某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十、被告人王某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万某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上蔡县法院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类犯罪活动,坚持“打准打实”,准确定罪量刑,力争通过依法打击,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