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上蔡县人民法院在县韩寨镇集中宣判一批冒充军人诈骗犯罪案件,宣判案件5件,涉案金额640余万元,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至150000元不等,有力打击和震慑冒充军人诈骗犯罪分子,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
【案件1】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商量以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拨打电话一千余次。(一)、2018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冒充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先以消防大队的仓库需要做防水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兵的信任,然后以消防队的领导检查为由让被害人李某兵帮其购买不锈钢高低床。最后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再冒充不锈钢床的厂家,以购买不锈钢床需要交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兵50000元,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二)、2018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冒充甘肃省兰州市消防队工作人员,先以消防大队的地面需要硬化名义骗取被害人姬某杰的信任,然后以消防队增加人员为由让被害人姬某杰帮其购买不锈钢高低床。最后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再冒充不锈钢床的厂家,以购买不锈钢床需要交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姬某杰20000元,因被被害人识破而未能得逞。(三)、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冒充四川省绵阳市消防队工作人员,先以消防大队的地面需要硬化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贵的信任,然后以消防队购买一批不锈钢高低床为由让被害人刘某贵帮其购买不锈钢高低床。最后被告人孟某锋、孟某各再冒充不锈钢床的厂家,以购买不锈钢床需要交定金的名义准备骗取被害人钱财时被被害人识破而未能得逞。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孟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孟某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2】被告人康某渊、康某奎、陈某、康某辉犯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康某奎联系被告人康某渊预谋帮助电信诈骗犯罪人员支取诈骗款,后被告人康某渊联系被告人陈某、康某辉及同案人赵某、吴某举(二人另案处理)、常某明(已判刑)持诈骗用银行卡事先到达取款地点,等待诈骗人员诈骗成功后,由康某渊指令陈某、康某辉、赵某、吴某举、常某明等人先后多次帮助诈骗人员以支取现金、刷卡消费的方式转移诈骗所得赃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康某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康某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康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3】被告人康某众诈骗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8月初,被告人康某众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以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一)、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康某众冒充辽宁省铁岭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与铁岭市银州区居民石某联系,以让石某承揽修地坪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石某信任后,让被害人石某代购15顶帐篷,向厂家汇款72,000元。因被害人石某识破骗局未汇款,被告人康某众诈骗未能得逞。(二)、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康某众冒充梧州市岑溪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与梧州市岑溪市岑城镇居民凌某坤联系,以让凌某坤承揽修地坪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凌某坤信任后,让被害人凌某坤代购8顶帐篷,向厂家汇款38,400元。因被害人凌某坤识破骗局未汇款,被告人康某众诈骗未能得逞。(三)、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康某众冒充成都市龙泉驿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居民方某聪联系,以让方某聪承揽修地坪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聪信任后,让被害人方某聪代购20顶帐篷,向厂家汇货款96,000元。因被害人方某聪识破骗局未汇款,被告人康某众诈骗未能得逞。被告人康某众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查扣其实施诈骗使用的手机2部、手机卡4张、手机充值卡3张。
判决结果
被告人康某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4】被告人杨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伙同康某元等人商量帮助诈骗人取款。之后杨某通过康某元等人购买银行卡,让刘某、赵某真将部分银行卡号抄录并由杨某保存,杨某先后安排被告人张某伟及刘某河(另案处理)为一组、被告人宋某伟及李某(另案处理)为一组、被告人刘某、李某为一组等携带银行卡到云南、缅甸边境取款。被告人康某元、康某举、康某、司某辉等人冒充消防队人员实施诈骗。待被害人有意向汇款时,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杨某联系获得具体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诈骗实施者。诈骗成功之后,由被告人杨某联系云南、缅甸边境的持卡人被告人张某伟、刘某、李某、宋某伟等人将钱取出,之后,按照被告人杨某的安排,汇到被告人刘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刘某再安排羌盼盼到遂平县、西平县等地的银行将钱取出。被告人刘某将被告人康某元等实施诈骗人员应分得的款项通过被告人陈某等人转交。被告人张某伟、宋某伟、刘某、李某等取款人作案期间的费用,由被告人杨某负担并安排被告人刘某支付。另查明,上蔡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陈丽时,从被告人陈丽处扣押手机10部、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59,7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康某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康某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羌某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宋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魏某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司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5】被告人翟某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被告人翟某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取款人民币255200元,予以转移,逃避法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蔡县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部署要求,铁肩担义,重拳出击,高擎正义大旗,挥动法律之剑,坚决铲除冒充军人诈骗犯罪毒瘤,全力打造诚信上蔡。